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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与条件

第1条 – 销售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销售一般条款会在请求时发送或交给每位买家,以便其能够下订单。它们也可以在网站上获取,只有电子版本具有法律效力。

下订单意味着买方接受本销售一般条款。买方发出的所有其他文件、采购一般条款或相反条款以及所有特别条款,均不得优先于本销售一般条款,并且除非卖方明确书面接受,否则对卖方不具约束力。

卖方在某一时刻未主张本销售一般条款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日后主张相关条款的权利。


第二条 – 订单

所有向卖方发出的订单均构成客户根据本销售一般条款进行合同的提议。销售在卖方书面接受订单后立即生效,或者在客户或运输商提取产品时生效。

订单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下达。然而,卖方保留要求书面确认的权利。

任何订单的修改或取消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在运输商或客户提取产品之前送达卖方时才会被接受。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或损害将由买方独自承担。

不接受对不在卖方目录中的特殊产品订单的任何取消或修改。

卖方销售的产品经过研究和技术演变。因此,卖方可以对所订购的产品进行他认为必要的所有修改,前提是这些修改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基于此原因,任何订单取消或退货请求将不被接受。


第三条 - 客户的财产

客户需要校准的所有物品将在Titecswiss GmbH处得到妥善识别。准备条件(如适用)以及影响准备阶段的要素将由公司定义并强加给客户。 

第4条 – 保密性

Titecswiss GmbH 负责管理在其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产生的所有信息。除客户已公开的信息或实验室与客户之间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例如为处理投诉)外,所有其他信息均被视为专有且保密。


第五条 – 交付

5.1 条款

交付由卖方选择的运输公司负责。

如果买方希望自行提取或安排提取产品,必须在下订单时通知卖方,并在最多七(7)天内进行产品提取。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进行提取,卖方选择的运输公司将自动负责交付。 


5.2 处理

对于所有订单,卖方产生的运费将向买方收取。


5.3 时限

交货将根据可用库存和订单接收的顺序进行。卖方保留在供应或生产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分批交货的权利。买方在下订单时,可以拒绝交付任何可能的附加商品或*剩余物品*。

交货时间在下订单时会尽可能准确地说明,但可能会根据供应、生产和运输的可能性而有所变化。在任何情况下,交货时间的超出,无论其原因、持续时间和买方的情况如何,都不应导致延迟罚款、赔偿或已被卖方接受的特殊产品订单的取消。

如果出于特殊原因,买方希望明确一个固定的交货期限,他必须在下订单时告知卖方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在所有情况下,卖方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将免除交货义务。罢工、无法获得供应或运输产品的情况将被视为不可抗力。

如果交货遇到困难,卖方承诺及时通知买方。


5.4 风险

风险的转移(损失、盗窃、损坏等)在运输公司或客户提取产品时即发生。产品在买方的风险和责任下运输,若发生损坏或缺失,买方应进行所有必要的确认,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三天内通过司法外行为或挂号信向运输公司确认其保留意见,并要求回执。


第六条 - 保证

产品在自提日期起的2(两)年内,保证不出现任何材料或制造缺陷。

根据保修条款,卖方仅需免费更换产品或开具信用凭证,不承担赔偿或损害赔偿责任。

保修将不适用于因买方对产品的磨损或不当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坏或缺陷。

在不影响对承运人采取措施的前提下,关于明显缺陷或所订购产品与交货单不符的投诉必须在交货后的八(8)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买方应根据要求或在网站上联系卖方www.titecswiss.ch. 所有保修请求必须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卖方保留根据买方提供的信息拒绝任何保修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 产品退货

所有退货必须事先得到卖方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在接受之日起八(8)天内完成。产品必须以原包装、良好状态退回,并附上购买凭证和退货原因。超出这些条件的退货将无法进行换货或开具信用凭证。

超过1年的购买产品将不接受退货。 

接受的退货将由卖方选择进行换货或开具信用凭证,但不包括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退货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8条 – 价格

产品的收费基于下单时的有效价格。对于不在卖方目录中的特殊产品,价格将在下单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现行价格会提供给任何提出请求的买家。所列价格为净价,不含税,从我们的商店发货。特殊包装另行收费。

根据瑞士法律或进口国或过境国的法律,所有应缴纳的税款、费用或任何权利均由买方独自承担。 


第9条 – 计费

每次交付都根据法律规定开具并发放发票,并附在包裹中。


第10条 – 付款

10.1 条件

我们的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的30天内全额支付。

如果通过商业票据或支票付款,则根据本销售一般条款,付款应理解为在到期或兑现时的实际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付款不得暂停或进行抵消,除非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同意。


10.2 付款延迟或违约

任何未在发票规定的到期日支付的款项,在发出催款通知后8天,将会按照法定利率的1.5倍的滞纳金进行处罚,并可能导致所有正在进行的订单被暂停。

如果在发出催款通知后48小时内未能全额或部分付款,卖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销售合同,并可以申请临时措施以要求退还产品,且不影响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买方应向卖方偿还因追讨到期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果部分付款,则首先将其用于利息和最早的债权。


10.3 保证要求

任何付款事故或买方信用恶化都可以证明要求支付担保、现金支付、预付款或*货到付款*的必要性。


第11条 – 所有权保留

卖方在产品的本金、费用、利息和附加费用完全支付之前,保留产品的所有权。

交付但尚未完全支付的产品必须在买方的库存中明确列出,并保持可识别性。出现在买方库存中的产品将被视为尚未支付的产品。

如果付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卖方可以收回或要求退还所有已交付的产品,而不影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如果发生破产申请和/或启动司法重整程序,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能够主张产品的所有权和/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以追讨其债权。


第12条 – 为

如因解释或适用本销售一般条款或由其所涉及的操作引起争议,明确将管辖权归属于纳沙泰尔州的法院。

CGV FR V1/01.01.2026